(2012)东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籍海霞与宋立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籍海霞;宋立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籍海霞。委托代理人籍雪景,东营市松信自动门控设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宋立国,东营鲁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南、西四路综合写字楼。代表人米传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籍海霞与被告宋立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籍海霞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籍海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籍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籍海霞负担。审判员 马曰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