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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维国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维国,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江宁行初字第35号原告许维国,男,1952年5月7日生。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德家。委托代理人周博。原告许维国诉被告区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维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维国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维国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维国负担。审 判 长  吕润进审 判 员  范 健人民陪审员  苏园园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冯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