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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3号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永来,总经理。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为3690元,由原告合肥永来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