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世杰与被告肖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杰,肖官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78号原告郑世杰,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肖官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杰与被告肖官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世杰于2012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