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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海军、赵海英、李向东、姜淑花、张洪军、齐丽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张海军,赵海英,李向东,姜淑花,张洪军,齐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赵海英,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向东,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姜淑花,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洪军,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齐丽君,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海军、赵海英、李向东、姜淑花、张洪军、齐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军存款21892.07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洪波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