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046号申请人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上马营。法定代表人吕云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鹏,男,生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五日,汉族,住本市新秦花园。宝鸡市英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张鹏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千九百五十三元二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鹏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