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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呼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山学院与呼和浩特市城建中专学校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中山学院,呼和浩特市城建中专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呼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山学院,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东街11号。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建中专学校,住所地: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76号。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中山学院诉呼和浩特市城建中专学校联合办学合同纠纷[(2012)呼法执字第1号]一案中,由于内蒙古中山学院移交楼房工程资料,办理产权过户需要时间,致使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内民二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峰审判员苏明审判员贺海涛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