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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宝军与师晓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军,师晓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90-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军,男,汉族,生于一九七三年四月七日,住本市金台区十八孔桥金陵家园。被执行人师晓妮,女,汉族,生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宝鸡豪城房地产公司职工,住本市金台区新福路大修厂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刘宝军与师晓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将位于金陵家园2号楼二单元三楼东户东户房屋过户到刘宝军名下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已将此房产过户给刘宝军,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