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刘宝军与师晓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军,师晓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90-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军,男,汉族,生于一九七三年四月七日,住本市金台区十八孔桥金陵家园。被执行人师晓妮,女,汉族,生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宝鸡豪城房地产公司职工,住本市金台区新福路大修厂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刘宝军与师晓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将位于金陵家园2号楼二单元三楼东户东户房屋过户到刘宝军名下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已将此房产过户给刘宝军,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