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苏文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8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文李,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4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文李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田、被告人苏文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苏文李结伙龙绪治(已判刑)等人,撬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雷山村9组19户朱利娟家,窃得人民币610元、手机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610元。2.2008年8月14日凌晨,被告人苏文李结伙吴合君、吴合勇(均已判刑)、龙绪治等人,经事先预谋,撬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翔村2组46号周爱文家,窃得人民币600元。3.2008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苏文李结伙吴合君、吴合勇、龙绪治等人,乘坐阙德建(已判刑)驾驶的汽车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镇新益村,爬墙进入该村1组1号李召坤家,窃得人民币1000元、三星牌E708手机1部,后又用偷来的汽车钥匙打开停放在李召坤家门口的轿车,窃得人民币360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7084元。4.2008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苏文李结伙杨胜军(已判刑)、吴合君、龙绪治等人,撬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老埠头村18组16号李玉丰家,窃得人民币4000元、金鹏牌手机1部及菲利普牌剃须刀1把。综上,被告人苏文李结伙盗窃4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2294元。被告人苏文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文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龙绪治、吴合勇、吴合君、杨胜君、阙德建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朱利娟、周爱文、李召坤、李玉丰的陈述及失窃报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被告人苏文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文李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文李多次结伙入户实施盗窃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文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文李犯罪所得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新政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