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758号原告:陆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