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青岛联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薛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联盛物业有限公司,薛兴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160号原告青岛联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缪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雷明、吕彦龙,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兴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X。原告青岛联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兴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薛兴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