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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终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小光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小光,杨永清,关释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小光,男。委托代理人崔东方,男。委托代理人韩向红,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释鹏,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号。负责人王国炬,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凡子,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小光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1)襄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小光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5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小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小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上诉人冯小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晓军代理审判员  冯振旗代理审判员  成艳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