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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丰中与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丰中,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曹丰中,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间,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1号。法定代表人任忠辉,董事长。第三人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2号。法定代表人蒋宏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丰中诉被告西安怡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丰中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丰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曹丰中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