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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阳与被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349号原告赵阳,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肖戈霏,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于洪区洪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718298-1)法定代表人商跃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浩,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与被告沈阳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阳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鸿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