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邹道凤与江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道凤,江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519号原告:邹道凤(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7110155024),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江海燕(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206023126),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道凤与被告江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道凤撤回对被告江海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邹道凤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