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职员,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国安,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鸿博御园*号楼******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侯利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此件共1页,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