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军军与孙旭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军,孙旭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52号原告赵军军,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安乐镇。委托代理人温建军,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旭江,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原告赵军军与被告孙旭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军军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军军负担。审判员 贾小兵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