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严小梅、杨小辉、西安前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杨新学,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长焱、鲁俊毅,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小梅,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丽坤,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小辉,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创新路62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杨新学诉严小梅、杨小辉、西安前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学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350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