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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华战勇诉被告华永、华高社、华新爱、第三人华国庆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战勇,华永,华高社,华新爱,华国庆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045-2号原告华战勇委托代理人周香被告华永被告华高社被告华新爱委托代理人华高社第三人华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战勇诉被告华永、华高社、华新爱、第三人华国庆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战勇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