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鲁静波、毛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鲁静波。被申请人:毛强。申请人鲁静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毛强失踪一案,申请人鲁静波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鲁静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娟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