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志华与被告王百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华,王伯根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吕志华,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秦川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许涛,陕西同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伯根,男,1956年12月19出生,汉族,西安市北方秦川机械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贺荣荣,女,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儿媳)委托代理人薛碧芸,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韩国熊津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业务部经理。(系被告外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华与被告王百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志华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志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华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洪宾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