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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9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雪江与陶光琴、陶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江,陶光琴,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15-3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江,农民。被执行人:陶光琴,农民。被执行人:陶伟,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17号陈雪江与陶光琴、陶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陶光琴的银行存款3066元,被执行人陶伟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陶光琴、陶伟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雪江借款1534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陈雪江于2012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