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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田女花、娄艳菲、娄瑜、娄磊、娄思祥与王建龙、西安富民货运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娄艳菲,娄瑜,娄磊,娄思祥,王建龙,西安富民货运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215-2号申请执行人田女花,女,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娄艳菲,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娄瑜,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娄磊,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娄思祥,男,193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龙,男,1960年3月31日,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富民货运车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女花、娄艳菲、娄瑜、娄磊、娄思祥与被执行人王建龙、西安富民货运车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06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需要一定时间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退出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未执字第002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