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曹四虎与董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四虎,董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曹四虎,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爱军,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四虎诉被告董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四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