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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少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00665号申请执行人李少华,男,1952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小学,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建中,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李少华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小雁塔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少华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金3710元,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