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1)柴尚成与邱琴娜、慈溪航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尚成,邱琴娜,慈溪航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柴尚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邱琴娜,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慈溪航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双马村。法定代表人:邱琴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尚成与被告邱琴娜、慈溪航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尚成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尚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尚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