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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建华诉苟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苟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147号申请人王建华,男,生于1979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苟树,男,生于1984年8月3日。本院在执行王建华诉苟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苟树向法院交来案件款1600元及诉讼费118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王建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