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福安、胡朋辉诉被告殷利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安,胡朋辉,殷利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49号原告马福安。原告胡朋辉。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若谷,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利侠。委托代理人任晓刚、王浩华,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马福安、胡朋辉与被告殷利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马福安、胡朋辉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福安、胡朋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安、胡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8元(原告马福安已预交),由原告马福安、胡朋辉承担948元,退还原告马福安7000元。审 判 长  冯建利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沈 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沁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