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2年5月18日以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齐世勇审 判 员 李军锋人民陪审员 王根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三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