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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马进与滕伟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滕伟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马进。被告滕伟青。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锴辉。委托代理人滕美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诉被告滕伟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进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滕伟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进申请撤回对被告滕伟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撤回对被告滕伟青、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