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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幸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南方,男。被告: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老机场民航院内。法定代表人:耿文彪,总经理。委托代表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陕西省建设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71号。法定代表人:贺钊,总经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200元退还原告陕西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驳回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