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本立,安徽省无为县蜀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高某诉伍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传票无法送达伍某某,现高某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朱启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