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凤云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磐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凤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云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显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凤云于2012年1月12日15时许,在同其丈夫王某甲去本屯西沟牵牛过程中,因家庭琐事被王某甲殴打后,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入王某甲背部。被告人张凤云将牛牵回家中,又返回现场,将刺入王某甲背部的尖刀拔出,又向其背部刺一刀之后回到家中。为泄愤,其又持尖刀将其公公王某乙背部、婆婆邱某某右肩部刺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凤云持电话向磐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某甲胸腰背部外伤,右侧血气胸,胸椎棘突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右肺切割伤(右肺修补术后),双侧胸腔积液,属重伤;王某乙背部外伤,属轻伤;邱某某右肩背部外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凤云目无国法,因故持械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后果,又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凤云辩称:我不认自己构成杀人罪,因为我没有想杀害和伤害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我故意伤害罪,我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凤云于2012年1月12日15时许,在同其丈夫王某甲去本屯西沟牵牛过程中,因家庭琐事,被王某甲殴打,后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入王某甲背部。被告人张凤云将牛牵回家中,又返回现场,将刺入王某甲背部的尖刀拔出,又向其背部刺一刀之后回到家中。为泄愤,其又持尖刀将其公公王某乙背部、婆婆邱某某右肩部刺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凤云持电话向磐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某甲胸腰背部外伤,右侧血气胸,胸椎棘突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右肺切割伤(右肺修补术后),双侧胸腔积液,属重伤;王某乙背部外伤,属轻伤;邱某某右肩背部外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吉林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报案人称其持刀将自己丈夫(王某甲)刺伤。2.案件提起,证实2012年1月12日16时许,磐石市公安局黑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黑石镇朝阳村朝阳屯,张凤云因琐事持刀将其丈夫王某甲刺伤,此案遂被提起。3.到案说明,证实2012年1月12日15时许,张凤云在黑石镇朝阳村朝阳屯因家庭琐事欲将其丈夫王某甲杀死,持刀将王某甲后背刺伤,后持刀将其公公王某乙背部、婆婆邱某某肩部刺伤。案发后,张凤云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当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张凤云家中将其抓获。4.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王某甲胸腰背部外伤,右侧血气胸,胸椎棘突骨折,右侧第8肋肋骨骨折,右肺切割伤(右肺修补术后),双侧胸腔积液,属重伤;王某乙背部外伤,属轻伤;邱某某右肩背部外伤,属轻微伤。5.现场勘验检查卷及复验现场勘验检查卷宗,证实现场位于磐石市黑石镇朝阳村朝阳屯王某甲家,房门前1.2米处地面有60厘米X40厘米的滴落血迹,在房门下边地面有30厘米X50厘米的滴落血迹,在东卧室南侧窗户外侧的窗台上,有一把木把带血迹的尖刀,室内东侧卧室地面有血迹,炕上有一件绿面灰里的棉衣,棉衣内侧有流淌的血迹,棉衣外侧有2.5厘米的锐器创口。勘查中,拍照提取血迹一份、带血棉衣一件、木把带血尖刀一把。2012年1月13日10时05分在犯罪嫌疑人张凤云指认下,在村民郭某某、贾景光的见证下,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张凤云用尖刀将王某甲、王某乙、邱素芬刺伤现场进行了复验勘查:张凤云分别指认在朝阳屯西侧200米处是刺王某甲第一刀的位置,80米处是刺王某甲第二刀的位置,在朝阳屯自家院中刺王某乙的位置,自家门前是刺邱素芬的位置,自家窗台放刀的位置,指认过程中,进行了拍照,制作了草图。6.物证及其照片:证实张凤云作案时使用的凶器为一把木把尖刀。7.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2年1月12日15时许,我去本屯西沟牵牛,快走到拴牛的地方,看见我媳妇张凤云在我后面跟着,我就问她怎么也来了,张凤云说跟我一起牵牛,我俩走到拴牛的地方,刚要解牛,张凤云朝我脸上扬一把小灰,我就开始揉眼睛,说张凤云真行,还往我眼睛扬小灰,我抓住张凤云的嘴,她就往后退,张凤云躲开后照我后背攮一刀,是一把木头把的杀猪刀,刀没有拔,我挺直腰往前走,我说张凤云你真行啊,你赶紧找姜国庆车拉我上医院。张凤云说要是把刀拔下来我就得死,我躺在地上,躺一会往前走几步,就迷糊了,张凤云去哪了我就不知道了。当我起身爬到郭晓亮家房后时,张凤云过来将我后背上的刀拔了出来,又朝我后背攮了一刀,将刀拔走了,我站起来走到郭晓亮家屋里。郭晓亮媳妇问我怎么了,我说被你二嫂攮两刀,赶紧给我找车上医院。郭晓亮媳妇出屋把曲某某和王某丙找来,找车将我拉到磐石市医院。我们没有太大矛盾,就是夫妻之间的小事总吵架。案发当天我俩没吵架。8.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2年1月12日15时许,我在家正挑水去饮牛,张凤云迎面过来了,我俩说了两句话就错过身了。突然我感觉后背一疼,嘴里往出吐血,我喊我老伴,说我被张凤云攮了,快去找大夫,我老伴跑过来,把我后背的刀拔出来,放窗台上了。我拿着扁担去打张凤云,张凤云跑了。这时我们屯里不少人,把我儿子往一个车上抬,我当时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听屯里人说我儿子让张凤云攮了,我一听就倒地上了,到医院时听说在我之后,张凤云把我老伴也用刀攮了,具体伤到什么程度还不知道。那把刀是卖猪肉用的短刀,钢质,挺宽的。9.被害人邱某某陈述:2012年1月12日15时许,我儿子王某甲和儿媳张凤云去牵牛,我老伴在外面饮牛,我听见我老伴喊我,让我赶紧找大夫说是被张凤云攮了,我出去看见他后背有一把刀,我赶紧把刀拔下来,扔在东屋第一个窗台上了,王某乙拿扁担要打张凤云,张凤云跑了。我出去找大夫,走到门口张凤云追上我,照我肩膀扎一刀,后来我去诊所了。10.证人曲某某证言:我和王某甲是一个屯的,2012年1月12日15时许,我在家呆着,郭某媳妇王菲喊我说王某甲满身是血跑他家去了,我过去看见王某甲后背全是血。王某甲说是张凤云攮的,我就赶紧找车,送他去磐石市医院。我当时看见是两个刀口,应该是被攮了两刀,王某甲和张凤云两口子是二婚,总打仗。王某丙和我将王某甲扶到车上,拉到磐石市医院。11.证人郭某某证言:2012年1月12日16时许,我接到黑石派出所民警牛洁静电话,说我们村的王某甲被他妻子张凤云攮伤了,让我先上他家,别让张凤云跑了或自杀,我就马上去了。走到王某甲家胡同遇到姜某某,他也是接到派出所电话来的,我俩到王某甲家时,被攮伤的人已经被送走上医院了,张凤云自己在家烧炕呢。房门口、屋地上都有血,我俩问张凤云为什么要攮王某甲,张凤云说王某甲昨天给她打电话说回来要整死她,她把王某甲父母也都攮伤了,已经报110了不能跑。我们正说话呢,黑石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她是用一把20多厘米长的木把杀猪刀攮的人,刀在王某甲家东屋外侧窗台上,刀上还有血。12.证人姜某某证言:2012年1月12日下午,黑石镇派出所的民警牛洁静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屯的王某甲还有他父母被张凤云给攮坏了,让我赶紧去王某甲家看看什么情况,我接到电话后,在路上遇见了郭某某,他也是接到电话要去王某甲家。之后我俩一起到王某甲家,当时张凤云自己在家烧炕呢,他家院里屋里都是血迹。之后我和郭某某问张凤云怎么回事,张凤云说昨天王某甲打电话说要整死她,今天她就把王某甲和他父母给攮了,刀在门外的窗台上。后来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张凤云和王某甲是二婚,他俩有个孩子,平时他们俩经常打架。13.证人王某证言:2012年1月12日15时许,王某甲进屋直接跪在了地上,让我帮忙打车,我看见他后背全是血,我问他怎么了,他说是张凤云用刀攮的,我去找曲某某。14.证人姜某甲证言:2012年1月12日15时许,我去我家后院上厕所,听见王某甲喊王某丙,我过去看见王某甲在我家西面柴草垛坐着。这时王某甲媳妇张凤云拦着我,对我说王某甲踢的她太狠了,今天俩人吵吵,她用刀攮了王某甲,她不让我管,将我一直推到我家院里,张凤云说自己打110。15.被告人张凤云供述:我和王某甲是二婚,公公、婆婆、丈夫和我的关系一直不好,王某甲还总打我,所以我心里一直有怨气。2012年1月12日下午,我在家拖完地用刀削梨吃,后把刀揣兜里和王某甲上屯外西沟去牵牛。到西沟我俩又聊起以前的琐事,王某甲骂我,我急眼了掏出一把草灰就扬王某甲脸上了,他打我时一脚踹我刚做完手术的刀口上了,把我惹火了,我起来从兜里掏出刀朝王某甲后背扎了一刀,刀留在王某甲身上了,我转身跑了,他在后面撵我说他不行了,让我帮他拔刀,找个车看病。我说王某甲你对不起我,以前总打我,我不记恨,可我刚手术你还这么打我,我实在受不了了,要不我也不能拿我命换你命,你太绝情,你是死在你爸妈身上了,你打我,他们不拉着,反而还打我,我回家就打110自首。说完我牵牛回家了,我送完牛准备给王某甲找车时,看见他快进屯了,王某甲还让我给他拔刀,我说刀拔出来不得出血吗,王某甲说没事儿,我想我把刀拔下来,王某甲不死,王某甲的爹妈也不会饶了我,我上去把王某甲身上的刀拔下来,又朝他后背攮了一刀。这时候我们屯老姜头过来拉仗,我怕他看见我动刀,就把他推走了。我转回身时王某甲朝郭晓亮家去了,身上的刀已经掉下来了,我捡起刀往家走。到家后我对王某乙说你们实在太对不起我,说着举刀往王某乙后背攮了一刀,刀也没来得及拔,王某乙举扁担追我打我,刀掉了我又捡起来。王某乙喊他老伴,我当时想这老太太也打过我,她出来后,我又攮老太太后背一刀。之后,我往村道上跑,在道上被大伙拦住了,大伙张罗送他们上医院,我就回家用王某甲的手机打的110报警了。我用刀攮他们,是因为我刚做完子宫手术,刀口还没愈合,王某甲打我,他父母也不说公道话,也打过我。我攮王某甲时就想攮死他,我攮王某甲的父母就是想出气。我用的刀是20厘米左右长,2、3厘米宽,单刃尖刀,黄色木头把。关于被告人张凤云提出的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没有想要伤害和杀害王某甲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凤云在与王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持身上携带的尖刀,刺被害人王某甲背部一刀,后将自家放养的牛牵回家中,被告人张凤云再次返回到被害人王某甲身边,拔出被害人王某甲背部的尖刀,后又刺被害人背部一刀。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凤云在侦查机关的稳定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云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刺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放任了其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造成被害人王某甲重伤的后果,属故意杀人未遂,故被告人张凤云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凤云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凤云在开庭审理中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经过,但拒不承认自己具有故意杀害王某甲的主观故意,其虽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但只能认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伤害王某乙、邱淑芳的犯罪事实,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自首,不能认定其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可认定具有投案情节,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云持械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凤云在杀害他人后又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凤云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的事实经过,承认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但拒不承认杀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可认定其在故意伤害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在故意杀人罪中具有投案情节,案发后因抢救及时被告人张凤云的犯罪行为未造成王某甲的死亡后果,属故意杀人未遂,且事后被害人对被告人张凤云表示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张凤云故意杀人罪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凤云故意伤害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云同时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将二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凤云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凤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岩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巍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