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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建超与涡阳县皖池酿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超,涡阳县皖池酿酒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超,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申瑞杰,亳州市谯城区华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皖池酿酒厂,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徐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建超与上诉人涡阳县皖池酿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超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皖池酿酒厂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超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及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皖池酿酒厂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郑建超撤回本案上诉;二、准许涡阳县皖池酿酒厂撤回本案上诉;三、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四、准许郑建超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郑建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涡阳县皖池酿酒厂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燕审判员 佘朝霞审判员 郑彩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建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