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乐兴良与乐红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兴良,乐红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40号原告:乐兴良,男,194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乐燕君,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乐红辉,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林妹(系被告妻子),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兴良与被告乐红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兴良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兴良撤回对被告乐红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乐兴良负担。审 判 员 陈文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