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周大雁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雁,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周大雁,住址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庄娘村。委托代理人苏坚,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建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周大雁诉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交货地点位于被告承建的北京市大兴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在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淦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