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贺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贺某。被告孙某。原告贺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