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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源丰五金制品厂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源丰五金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39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源丰五金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汪元炳,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辉,该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源丰五金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39549.04元,出票人:依特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源丰五金制品厂,最后被背书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西乡支行,最后持票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源丰五金制品厂,出票日期:2011年10月28日,到期日期:2012年2月29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源丰五金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