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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重延亮、黄家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延亮,黄家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重延亮,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凤阳县人,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黄家庭,男,汉族,1943年1月16日出生,文盲,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家庭银行存款437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黄家庭银行存款4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