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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二宏与赵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宏,赵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李二宏,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艾好峁乡。被告赵东东,男,约27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宏与被告赵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二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二宏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