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二宏与赵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宏,赵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156号原告李二宏,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横山县艾好峁乡。被告赵东东,男,约27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二宏与被告赵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二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二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二宏承担。审判员 任子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