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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刑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发周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086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发周,男,195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2000年2月任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局行业指导科科长,2010年10月任亳州市谯城区农委粮食局行业指导科科长,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8月28日因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发周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1)谯刑初字第06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申发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被告人申发周收受亳州市谯城区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主任孙某贿赂款18万元。1、为了能够使亳州市谯城区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上报的小麦水毁顺利得到核销,2002年12月一天上午,时任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的主任孙某到谯城区粮食局楼下送给申发周5万元现金,请申发周帮忙。2、为让申发周帮忙销售亳州市谯城区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的陈粮,2004年8月一天,孙某在合肥送给申发周2万元现金。3、为感谢申发周帮忙协调恢复亳州市谯城区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小麦收购贷款资格,2007年8月一天,孙某在谯城区粮食局楼下送给申发周3万元现金。4、2008年7月,亳州市谯城区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在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拍卖库存小麦,孙某借用他人资质参与竞拍成功,因不能按时交款导致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小麦延期出库,涡阳直属粮库要对孙某罚款,孙建找申发周帮忙少交罚款,为感谢申发周帮忙协调一事,2008年7月一天,孙某在申发周家谯城区四眼井街路口送给申发周3万元现金。5、为在亳州市谯城区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小麦质量复验过程中顺利通过验收,2008年10月一天下午,孙某到谯城区粮食局楼下送给申发周5万元现金。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申发周供述证明,2002年10月亳州市农业发展银行与区粮食局协调后,决定对全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报的小麦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损失情况进行检查,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要求核销小麦水毁数量40余万公斤,虚报的有二十余万公斤。2002年12月一天孙某在他车里送其现金5万元让帮忙核销小麦水毁,在其帮助下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核销小麦水毁41万公斤。2004年粮食局要求促销陈粮,孙某找其帮忙,2004年8月其和孙某到合肥找其熟悉的一家粮食销售公司,在这家公司楼下,孙某送给其2万元,最终把陈粮销售掉。2007年8月孙某找其帮忙恢复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的贷款资格,在其帮助下恢复了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贷款资格后的一天,孙某在区粮食局楼下送给其现金3万元。2008年上半年,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在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拍卖库存小麦,孙某借用他人资质参与竞拍成功,因不能按时交款被罚,孙某送给其3万元让其帮忙少交罚款。2008年10月份,涡阳直属粮库要验收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收购的小麦质量,孙某为保证顺利验收在粮食局楼下送给其5万元。(2)证人孙某证言证明,其2002年9月至2009年9月任谯城区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主任。2002年10月亳州市农业发展银行与区粮食局协调后,决定对全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报的小麦水毁数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虚报小麦水毁数量20余万公斤。为能使上报小麦水毁得到核销,2002年12月一天,其从会计张翠萍处拿5万元,在粮食局楼下其车里送给了申发周。在申发周帮助下,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获得核销小麦水毁数量41余万公斤。2004年8月,其让申发周帮忙销售陈粮,在合肥一家粮食购销公司楼下,送给申发周2万元。2007年8月其请申发周帮忙协调恢复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小麦收购贷款资格,送给申发周3万元。2008年7月,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在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拍卖库存小麦,其借用他人资质参与竞拍成功,因不能按时交款被罚,其送给申发周3万元让帮忙少交罚款。2008年10月一天,为让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小麦顺利通过质量验收,其在区粮食局楼下送给申发周现金5万元。(3)亳州市谯城区古城省级粮食储备库关于上报历年粮食保管损耗粮食418337公斤。报区粮食局给予核销。(4)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局文件证明,关于上报粮食损失损耗请示的批复。(5)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局证明、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申发周2000年任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局行业指导科科长,2010年至今任亳州市谯城区农委粮食局行业指导科科长及本人的基本情况。(6)书证证明,在申发周协调下,涡阳直属库罚古城省级粮库24903元。(二)被告人申发周收受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谭某贿赂款10万元。1、为了能够使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报的小麦水毁顺利得到核销,2002年12月一天上午,时任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谭某在谯城区粮食局楼下送给申发周4万元现金,2003年1月上旬一天上午,谭某为其公司小麦水毁核销一事到申发周办公室又送给申2万元现金。2、为感谢申发周帮忙协调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小麦多出库一事,2009年上半年一天,谭某在申发周家附近谯城区四眼井街路口,送给申发周2万元现金。3、为感谢申发周帮忙申请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补助资金,2010年10月一天上午,谭某到申发周办公室送给申发周2万元现金。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申发周供述证明,2002年10月亳州市农业发展银行与区粮食局协商后,决定对全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报小麦水毁数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谯城区十八里购销有限公司上报要求核销小麦水毁数量50余万公斤,小麦水毁数量有虚报数额,为能使上报的小麦水毁得到核销,2002年12月一天,时任谯城区十八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谭某到其办公室楼下,送给其现金4万元,同年底在其帮助下,核销小麦水毁数量50余万公斤。2003年1月上旬一天,谭某到其办公室说上报的水毁小麦已卖掉,为感谢其帮忙又送现金2万元。2009年上半年有人向涡阳直属库反映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小麦多出库,涡阳直属库安排其和直属库监管人员李伟、梁志强去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先行调查此事,其便安排谭某派人去合肥粮食批发市场于次日上午前开出粮食出库单据,并电传至涡阳直属库,当日下午在送其回家的途中,谭某送给其2万元现金,其收下。2010年10月谭某为感谢其因帮忙申请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到其办公室送2万元现金。(2)证人谭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证明,2002年9月其任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粮食购销公司经理,2008年至今任亳州市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为了能够使谯城区十八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报的小麦水毁顺利得到核销,2002年12月一天上午其和鲁建立在谯城区粮食局楼下,送给申发周4万元请他帮忙,后来核销了50余万公斤,其把多报的15余万公斤水毁小麦卖掉后,于2003年1月到申发周办公室又送给申2万元现金。2009年4、5月份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小麦出库中有多出库现象,涡阳直属库知道此事后组织人员来调查,其请求申发周帮忙并送给申现金2万元。2010年上半年,谯城区谯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为争取粮库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其到申发周办公室送给申现金2万元。(3)书证证明,最低收购价小麦竞价交易合同。(4)谯城区十八里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上报历年粮食保管损耗水杂减量及水毁损失的报告,十八里粮食购销公司共计损耗粮食541034公斤,已被批准。(5)亳州市辖区最低收购价竞价交易出库通知书证明,亳州市鸿源面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通过安徽粮食交易市场拍得谯城区十八里粮食购销公司十二里分站储存的2008年度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6)亳州市谯城区财政局、粮食局文件证明,关于申请2010年度中心粮库建设补助项目的申请报告,并得到批准的文件。(三)被告人申发周收受亳州市谯城区芦庙粮食购销公司经理王某贿赂款5万元。1、为了能够使亳州市谯城区芦庙粮食购销公司上报的小麦水毁顺利得到核销,2002年12月的一天,时任亳州市谯城区芦庙粮食购销公司经理王某在申发周办公室送给申发周5000元现金,2003年1月底的一天上午,王某为小麦水毁一事在申发周办公室又送给申5000元现金。2、2003年11月,淮南审计局负责对谯城区各个粮食购销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为让申发周帮忙在审计过程中消除谯城区芦庙粮食购销公司的遗留账目,王某分三次送给申发周3万元现金。3、为能顺利通过小麦质量验收,2008年10月一天,王某到申发周办公室找申发周帮忙并送1万元现金。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申发周供述及情况说明证明,为了能够使亳州市谯城区芦庙粮食购销公司上报的小麦水毁得到核销,2002年12月一天芦庙购销公司经理王某到其办公室送5000元现金。在其帮助下,该公司虚报的小麦水毁数量获得核销,2003年1月底的一天上午,王某为小麦水毁核销一事再次到其办公室送现金5000元。(2)证人王某证言及情况说明证明,为了使亳州市谯城区芦庙粮食购销公司上报的小麦水毁数量得到核销,2002年12月一天上午,其到区粮食局申发周办公室送现金5000元。其公司虚报的小麦水毁基本上都得到核销,最后这批水毁小麦也被卖掉。2003年1月一天,其到申发周办公室送现金5000元。2003年10月,淮南审计局对谯城区粮食购销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其找申发周帮忙利用此机会消除公司遗留帐目,2003年11月其分三次送给申发周现金30000元,第一次在申发周办公室送给申10000元现金,第二、三次均是在一帆风顺楼下分别送给申10000元。2008年10月申发周参加的涡阳直属库人员来谯城区各粮库验收小麦质量,在验收前其到申发周办公室送给申现金10000元请申帮忙,后来其公司顺利通过验收。(3)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局文件谯粮行字(2002)136号证明,报粮食损失损耗请示的批复,粮食保管耗71020公斤,水杂减量215520公斤,运耗5091公斤,水毁损失104718公斤,计396349公斤。(4)刘学宣的情况说明证明,2002年至2008年其任公司会计,王某多次从其处借现金开支。(5)区纪委暂扣登记表证明,区纪委扣押被告人申发周款60万元的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申发周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申发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2、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申发周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十一起受贿罪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一些言辞证据,无客观证据相印证;且其仅是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局的一般职员,对认定的受贿罪事项均无决定权。其辩护人提出了与其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申发周犯受贿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申发周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申发周有关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申发周在侦查阶段对其受贿事实进行了详细稳定的供述,与证人孙某、谭某、王某证言及相关书证相印证,足以认定;对申发周有关其无相关职权的上诉理由,经查:申发周从2000年至案发前任亳州市谯城区粮食局行业指导科科长,其在担任这一职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对申发周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申发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