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未芳勤、张芳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杨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未芳勤,张芳,张强,张广标,武景翠,杨建伟,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葛琦,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青年路交通局二楼。负责人:武侠,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芳勤,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女,1991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强强),男,1998年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标,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景翠,女,1936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伟,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聂松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鸿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琦,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法定代表人:张明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利辛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未芳勤、张芳、张强、张广标、武景翠、杨建伟、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葛琦、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平安财险公司利辛支公司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平安财险公司利辛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