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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海执字第5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陈芳,女,1979年3月25日生,现住福建省长汀县中医院*楼***室。被执行人李海生,男,1981年7月26日生,现住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银屋花园西区三巷*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自 鸣审 判 员 张 培 兴审 判 员 ���辉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文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