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执民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民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阳平镇。被执行人刑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2011年3月到2012年2月抚养费抚养费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1200元,执行费50元,经督促被执行人刑某某自觉履行了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载明2011年3月到2012年2月抚养费1200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