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贾成国与崔凤显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国,崔凤显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二初字第00013-2号原告:贾成国,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被告:崔凤显,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成国诉被告崔凤显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成国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成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26元,减半收取33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13元,由原告贾成国负担。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丽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