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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谷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谷某、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审查:该案于2007年8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某某出门在外无法寻找,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按法定程序退出了执行程序。2012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谷某、陈某请求恢复执行,立案后,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即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后双方当事人经和解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陈某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不再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谷某、陈某领取了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定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