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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音乐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音乐学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升。委托代理人张硕之。委托代理人郑玮。被告四川音乐学院。法定代表人易柯。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四川音乐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音乐学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