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韦某1与韦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1,韦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大民初字第315号原告韦某1,男,1965年4月28日生,壮族,工人,现住本县。被告韦某2,女,1965年9月19日生,壮族,现住本县。原告韦某1与被告韦某2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丹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韦凤久担任记录。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韦某1与被告韦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凤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