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治怀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