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程培林与季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培林,季向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程培林。委托代理人魏宪合、王日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向武。本院审理原告程培林与被告季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培林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培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1元,本院退还原告91元。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