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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4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程培林与季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培林,季向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58号原告程培林。委托代理人魏宪合、王日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向武。本院审理原告程培林与被告季向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培林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培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1元,本院退还原告91元。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自: